2007年8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帮忙“救”车受伤致残 车主和挂靠单位要担责
通讯员 辛成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为了帮助别人的货车脱困,陆某受了伤,谁该对他的伤承担责任?昨天,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货车所有人和挂靠单位要对陆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  陆某是杭州一家轮胎修理行的老板,但是2005年10月31日的一次出手帮忙,却给他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。当天,杭州某公司员工林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来修轮胎。换好轮胎后,林驾驶货车倒车准备离开时,车辆右前轮陷入了一条水沟里。在林某的要求下,陆某等人动手帮忙,谁知千斤顶突然倾倒,车头将正在车底作业的陆某压伤。
  这次意外,导致陆某Ⅱ级残疾,并先后花去医疗费近12万元。为此,陆某将货车车主杭州某公司及该车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,向两家单位索赔62万余元。
  审理中,车主辩称,陆某对车辆进行施救是履行有偿施救的承揽合同关系,并非无偿救助。按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,造成他人或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而挂靠单位则提出,车辆不是他们所有,他们只是挂靠单位,不应承担责任。
  江干法院审理后认为,提供劳务的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,无论其帮工是有偿还是无偿,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,帮工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被帮工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  原告陆某应车辆方的要求提供劳务,双方已形成劳务(帮工)关系。原告的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,且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所以,车主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,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;而车辆挂靠单位同是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,应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  不过法院认为,原告在车下作业时未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,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因此,法院一审判决由车辆所有人杭州某公司赔偿陆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种费用合计51万余元的60%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;车辆的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。